如果不再一次诉诸关于伦理基础和价值判断的本性的古老怀疑的分析,我们就无法回答这些问题。本书第一和第四章直面这些怀疑,而且对这些怀疑有目的地给出了一些答案。在第四章“休谟的幽灵”中,我试图通过哲学论证,改变对道德怀疑主义问题和道德基础问题的主流分析理路。我认为,道德判断和我们关于道德问题的思想,无论是否表达出来,最好被理解为一种关于诸可能性的次级判断,而且它们的自然背景也被纳入思考之中,人们在公众集会或在沉默的思想之中,比较和评价着相互对立的诸种可能性。公共协商通过议院进行,在那里,各个不同的利益团体聚集在一起,讨论并评价一个又一个政策;这是道德决策和政治决策的原始的荷马式情景,那时候,议会的领袖和英雄们不得不决定是战争还是和平。在这种必要的制度内,需要有必要的程序习惯和规则,这些习惯和规则保证各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能够被人们公正地听到,且保证人们依自然的次序公正地评价它们。从几乎每个社会都要遇到的这个困境中,最低程序公正这一薄弱概念的核心正是由此派生出来的,这个概念的有用性将在本书多章中给予详细阐释。
哲学的关键点是,正义这一道德概念通过参考一种普遍存在的人类制度之实际类型而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而不是通过参考一种主张和信仰,也不是通过参照一组像社会契约论所要求的那样被设想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主张和信仰,才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同样,通过这种对照,我们才能更清楚地解释善的道德概念和善的观念的道德概念,这一点同样是根本性的。这不得不追溯到关于奖赏和崇敬的普遍性制度与习惯,追溯到我们极为丰富多样的想象力,即关于生活是如何可能少一些无聊和失望的想象力。每个地方的男男女女总是在谋划着各种新的可能性,或是想改进他们自己的实际生活方式,或是有时想创造一种完全新的生活方式:这并非是他们对自己当下需要和欲望的回应,而是对他们生活中的那些值得尊敬和有价值的观念的回应。他们在任何时候所想象的特殊可能性取决于他们时代的善观念,也就是说,取决于他们的行动和美德,他们相信,这些行动和美德构成他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