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人公韩青青,多年前和丈夫从江苏老家来到上海打工,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做前台,每个月底薪还不到5000元。 与公司合作的上海置天集团为了鼓励中介多带客户看房,会赠送抽奖券,并定期举办答谢活动。 韩青青自身业绩不错,获得了4张抽奖券,而同事们认为天上根本不会掉馅饼,就将平时积攒的20张抽奖券都送给了她。 置天集团的答谢活动临近,宣传单上注明一等奖是辆奔驰轿车。韩青青在所有抽奖券上都写上自己的名字,满怀期待地前往活动现场。 令韩青青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喜中头等大奖奔驰轿车!活动主办方恭喜韩青青,本次抽奖没有任何套路,承诺只需缴纳1万元手续费,第二天就可以去4S店把车开回家。 韩青青没有把消息告诉老板和同事,只和家人分享了喜悦。她和丈夫商量,到时候将车子卖掉折现再凑点钱,在偏点的地方买个小户型的房子,这样一家人就可以在上海安家了。 次日,韩青青按照约定来到4S店,交纳1万元手续费后,工作人员告知3个工作日后可以来店提车。然而当韩青青再次来到4S店时,却被告知车子所有权存在纠纷,不能提走。 原来,韩青青所在公司段老板知道她瞒着自己中大奖后大为恼火,甚至找到韩青青威胁她放弃领奖,否则把她扔进河里,还逼迫她签署承诺书。 煮熟的鸭子岂能就这么飞走了?无奈之下,韩青青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庭。 段老板辩称,置天集团委托本公司代理销售楼盘,公司才拥有抽奖资格,而不是韩青青一个前台接待,因此抽中奔驰轿车也应归公司所有。此外,段老板还拿出韩青青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韩青青称老板就是见财起意,自己也中了三等奖电动自行车,老板并没有说奖品归公司,而知道自己中了大奖奔驰车后才来争夺奖品。 对于承诺书,韩青青解释道,当时谈判时自己带着小孩,受到了老板威胁才签署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后来也报警说明了相关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奔驰车归韩青青所有,要求段老板返还车辆或者等值现金。 问题1:韩青青签署的承诺书有效吗? 注意,并不是当然无效,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5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4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上述区别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才自始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还受两个期限的约束。一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如果受到胁迫的,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二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5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延长,时间一到权利消灭。 本案,韩青青受到老板胁迫签下承诺书,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韩青青及时报警的做法才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2:段老板主张韩青青没有资格参与抽奖有依据吗? 首先,中介公司与置天集团的协议没有表明抽奖券只能公司使用,获得的奖品归公司所有,而韩青青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置天集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置天集团的抽奖细则中并没有明确只有本人的业务单才可以参与抽奖,只表述一张业务单换一张抽奖券。并且,韩青青拿24张抽奖券抽奖时,承办单位也没有提出疑议。 最后,同事将抽奖券赠与韩青青,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抽得的奖品也归韩青青所有。 这位老板的格局也是小了,抽到的大奖又不用公司出血,何必吃相这么难看呢。做生意最讲究信誉,不仅对客户如此,对自己的员工也同样要做到。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