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平衡机制。是一种基于静态平衡而在社会服务竞争与规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和制约态势,其特点表现为,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突破约束条件,则必然引起另一方的“外力”介入,使其在改变初始条件的情况下不至于突破边界条件,即使突破边界条件,也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使其回归到边界条件以内,从而实现社会服务的有效供给。现实中的竞争与规制平衡都是在规制者和竞争者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的,有效达致动态平衡,必须讲求规制的艺术,包括适时规制、适向规制、适度规制。首先,适时规制要求规制机构能够在任何市场竞争需要的时刻进行规制,这就要求规制机构及规制人员具备准确、真实的信息。其次,适向规制要求对竞争的规制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上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求规制的范围要适当;其二是确保规制行为不能成为部门寻租的手段。再次,适度规制要求规制只是对市场竞争的宏观调控而不是替代。建立具体的、刚性的、可操作的社会服务竞争规制程序,“缺乏程序支持的规定只具有宣告意义,不具有实质的和制度层面上的效果。”[16]应从程序上明确规定规制机构和社会服务竞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制约机制,防止规制权力的滥用,提高规制和竞争运行过程的规范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市场化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健全社会服务市场化的监督机制,构建体制外监督主体全程参与通道和意见转移通道,形成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社会服务市场化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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