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价值属性和价值构成又是怎样与物和善联系起来的呢?
价值不只是像善那样区别于情感和愿望(当情感和愿望产生时,我们是能体会到的),这些价值在最初始的性质方面就已经各不相同了。除错误的理论——把物仅仅看成逐渐显现的序列中的一个状态——之外,还有一些实证主义哲学家所犯的错误——这些哲学家试图将价值与事实上的意愿和感情联系起来,就像把事物与它们的表象联系起来一样。就价值现象(无论是显现的状态还是真正的现实)而言,价值是真正的客体,并且与所有的情感状态不相同。在单个情形下,一个毫无关联的令人快乐是与其本身内蕴的快乐完全不同的。单个情形——不是一系列的情形——下的令人快乐中的快乐对我们来说,足以辨别快乐与是令人快乐的之间的区别。如果价值被看作与物的对应物(正如Cornelius所假设的那样[9]),那么,想要弄清楚如何区分善与价值,同样是困难的。价值是物的第二状态吗?这样假设将意味着什么呢?
对于这个理论,也许有人会接着说,有两种假设是不真实的。第一种假设是,在对世界的自然感知中,感觉的内容是第一个既定——原因是,物既定,只有把物看作显现在人们眼前的承担着这种或那种意义的载体,内容才能是既定的,并且是以一种特殊的显现模式(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模式从属于物状体的结构)被既定的。第二种假设是,在对世界的自然的观点中,一个纯粹的价值属性是第一个被给定的——原因是,只有价值属性表现出一种善(就像是善的一个种属),并且具有从属于善的整体结构的特殊价值差异,纯粹的价值属性才能被给定。每一种善代表了价值的一个微小的层级。[10]进入这种善的价值属性是以它们可感的所是来区分的,而不是以属性的特性来区分。比如说,一件艺术作品的好坏要看历史上对它的不同评价,依据是基本审美标准的取向变化,这不同于我们客观的对善的评价,针对不同的时代,这种评价也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方面。然而,这样的价值方面由这件艺术作品的有形本性及其价值的内在结构两个因素所共同决定的。一个人不能将这两个因素加起来以达到所谓的总的简单的价值属性。但是,当我们以一种特殊的情感态度,根据这个作品价值整体中的这个方面,特别关注什么被给予我们时,甚至是,当我们在方面和内容的改变过程中体会到对这种善的即刻的判定时,一件事实——这些方面(即,情感感受到的价值内容仅仅是方面的或简单设定的“内容”)——便呈现到了问题的台面上来。例如,当我们弄清楚了古老的善领域在历史上非常不同的价值方面时,就会遇到上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