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在于如何解释对个人观点的合法性考量与道德的吸纳性之间的差异。在一般的伦理学或政治理论中,检验个人证明的标准多少应该出自对个人动机之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一般有效性,因此也可以被非个人的动机所承认:个人动机的合理性本身就是一般伦理判断的目标。
当个体考量其个人动机的重要性时,通常不允许别人的个人动机具体表现出来并影响他的判断——尽管他对任何人的动机(包括他自己的)所具有的影响力和重要性都会有所认识并会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也许那些动机对他的行为的影响是合法的,但是只有这种影响对任何人来讲都是合法的,他才会承认。问题不只是什么样的行为在实践上是可行的,而在于什么是公正的。一个可接受的答案——尽管对个人动机之重要性的认可会对这个结果产生影响——必须是非个人的,并且必须广泛获得人们的认可,而不只是个体抵制伦理要求的结果。
根据这个标准,生活在同一政体下的每一个人都被要求以公正的仁慈对待共同体内所有其他成员,就像许多抱负较小的主张那样,但这很可能无法检验。不过,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真正获得了这样的成功,甚至压根儿就不可能。问题在于,由于任何政治体系都必须向人们做出两次证明,因此不可能设计出这样一种政治体系,既能够满足非个人的欲望,同时又能满足个人的欲望。在康德的模式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只能采取普遍主义的态度。例如,从非个人的角度来看,阶层划分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如果将消除阶层分化的政治制度强加于个体,也同样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