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的规律有些是社会冲突的结果,也有些是社会合作的结果。在个人行为的四周所张起的铁壁,有些是横暴的,有些是同意的。但是无论如何,这些规律是要人遵守的,规律的内容是要人明白的。人如果像蚂蚁或是蜜蜂,情形也就简单了。群体生活的规律有着生理的保障,不学而能。人的规律类皆人为。用筷子夹豆腐,穿了高跟鞋跳舞不践别人的脚,真是难为人的规律;不学,不习,固然不成,学习时还得不怕困,不惮烦。不怕困,不惮烦,又非天性;于是不能不加以一些强制。强制发生了权力。
这样发生的权力并非同意,又非横暴。说孩子们必须穿鞋才准上街是一种社会契约未免过分。所谓社会契约必先假定个人的意志。个人对于这种契约虽则并没有自由解脱的权利,但是这种契约性的规律在形成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各个人的自由意志,民主政治的形式就是综合个人意志和社会强制的结果。在教化过程中并不发生这个问题,被教化者并没有选择的机会。他所要学习的那一套,我们称作文化的,是先于他而存在的。我们不用“意志”加在未成年的孩子的人格中,就因为在教化过程里并不需要这种承认。其实,所谓意志并不像生理上的器官一样是慢慢长成的,这不是心理现象,而是社会的承认。在维持同意秩序中,这是个必需的要素;在别的秩序中也就不发生了。我们不承认未成年的人有意志,也就说明了他们并没有进入同意秩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