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对她的行为负有责任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犯了过错之后,就会说:“记在经验的账上。”在这里,我们应该说:“记在自恋性的神经官能症的账上”。如果她的神经官能症强迫她如此行为,她是无法控制的——她甚至不知道在这些场景背后是什么东西作祟,她的有意识的自我仅仅执行了它被派定的部分。这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要真实得多:一般地,犯罪行为不应由它们的主体来负责;这些主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他们是神经官能冲突的牺牲品。他们的过度活动(hyper-activity)是在无意识的层面上被决定的。
当然,这样说不是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惩罚罪犯。很显然,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也必须将他们从我们中间清理出去,这样,他们就不能再干扰和危害有组织的社会。当然,如果我们在这种方式上使用“有责任的”这个词,即:通过定义,将让某人对一个行为承担责任等同于有理由惩罚他,则我们能且确实让人们承担责任。但是,这与自由的行为是自愿行为意义上的“自由”是相似的。它还不够深刻。在一种更深刻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让人们承担责任:我们能让他的神经官能症承担责任,但他对他的神经官能症不负有责任,特别是因为神经官能症在他甚至还不会说话的年纪之前就已不可避免地开始了。